在网上发布“差评”,是许多消费者对商品感到不满意时采取的做法之一。然而,发布“差评”既要符合事实,又要合法合理,否则可能会面临侵犯“名誉权”的指控。近日,阳春市法院判处了一起相关案件,其中就有类似情况。
该案中,张某到某食品店购买榴莲,因所购榴莲的成熟度问题与店家发生纠纷。当晚,张某在某平台发布短视频,反映在某食品店买到未成熟榴莲的问题,并发布该店的招牌。
该视频获得数百个点赞、评论及转发,部分网友在视频下评论“态度最差就是这家店”等。某食品店认为,张某的行为造成该店名誉受损,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。
阳春市法院生效判决认为,张某作为案涉视频账号的管理者,应妥善管理自己的视频账号。虽然案涉视频没有过激或诋毁某食品店的用词,但因张某发布案涉视频导致大量负面评论出现,在客观上对某食品店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。因此某食品店请求张某向其赔礼道歉,并通过在平台发视频的形式为其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应予以支持,遂判决张某在其注册的视频号中,发布向某食品店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的视频。
法官表示,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是否构成名誉侵权,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、行为人行为违法、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。网络并非法外之地,大家在享受网络平台便利的同时,也要注意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,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南方 记者 罗天
通讯员 林子泳
【作者】 罗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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